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禁改限”的通告

2023-01-12 15:49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营造喜庆节日氛围,进一步提升市民幸福指数。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判,市人民政府决定2023年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为确保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禁改限”是指在指定地点,在允许燃放的时间段,燃放限定品种烟花爆竹。

二、中心城区设置12处集中燃放点,分别位于墨香苑旁空地、绣林新苑南侧空地、才知广场西侧空地、工业码头空地、体育馆东侧明珠大道旁空地、九曲湾游泳协会空地、笔架湾防汛演练基地空地、笔架湾鮰鱼馆南侧外滩、丢家垸外滩、达宝财富中心广场与G234交汇处、城区东十路南段末端处、农产品加工园,中心城区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外的区域,由属地乡镇办区本着安全、有序、文明、节俭的原则组织燃放。

三、“禁改限”时间从2023年1月15日(腊月二十四)8:00起至2月5日(正月十五)24:00止,市民可在“禁改限”时间段到上述集中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以下区域实行重点管控,严禁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3.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殡仪馆、公墓等人员密集区;

5.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并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

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销售烟花爆竹一律实行统一配送,严禁擅自向非法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货。烟花爆竹经营点和市民只允许销售或购买《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在禁止燃放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禁向人员、车辆、建筑物和江河湖渠投掷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欢迎广大市民举报,举报电话:0716-718555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石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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