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2024年烟花爆竹燃放和野外用火管控的提示

2024-02-25 10:01  

为保护环境,防止火灾,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自2月25日0时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包括中心城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在重大节庆活动中,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专业单位组织燃放的焰火表演除外。

二、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对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2024年2月25日0时起,停止经营活动;批准机关应将已办理的相关许可证收回注销。

三、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严谨在林区、林缘实施野外用火,包括生产生活用火、烧田地梗、秸秆、吸烟、野炊及上坟祭祖时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点燃蜡烛等。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倡导文明、节俭、低碳的生活方式,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营造和谐祥和的社会氛围。

五、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并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生产、存储、运输、经营烟花爆竹或野外用火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火灾事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石首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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