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石首麋鹿保护区缓冲区管理的公告

2022-12-13 08:40  

石首麋鹿自然保护区是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麋鹿保护区”)。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社会各界的关心参与及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下,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按照省政府要求及相关安排,麋鹿保护区8000亩缓冲区土地已移交至保护区管理。根据麋鹿种群保护管理工作需要,麋鹿保护区将于2022年12月20日起实现现有范围与8000亩缓冲区的整体连通,部分麋鹿将分流至缓冲区内生息繁衍。为确保麋鹿分流工作有序进行和麋鹿种群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确需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二、加强保护区内道路封控管理。根据周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阶段对缓冲区原有道路实施分段管控。其中,将横沟市防洪抗旱指挥部至千江公路与天鹅洲围堤交汇处设为封闭区段,禁止社会车辆和人员通行,确因防汛、抗灾等应急需要,经石首市政府商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同意,允许相关车辆和人员临时通行;将千江公路至天鹅洲管护站设为管控区段,允许社会车辆和人员通过该路段进出六合垸,但通行车辆及人员必须自觉接受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不得惊扰、伤害麋鹿等野生动物。

三、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摘、垂钓、开垦、烧荒等活动;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投)放有毒、有害的物质、污水和废气;禁止擅自移动、破坏保护区的拦网、标桩标牌、宣传警示、保护管理等设施设备;禁止破坏保护区的湿地、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自然与人文景观;禁止擅自向保护区引入、放生外来物种。

四、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执法监管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安全维稳工作。对违反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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